常州市光伏系统集成与生产装备技术重点实验室
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常州市的有关规定及我校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定出财务管理办法如下:
一、严格遵守我国会计法规和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财务监督和会计核算的职能。加强项目的固定资产管理,切实维护国家资财。
二、实验室项目承担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子项目)财务工作,建立专门的国外投资账和国内配套资金账,单独进行核算。这两种账均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账务报表的数据必须从账面上产生,做到账证、账实、账表相符无误,财务专门人员年终要对于项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及年度决算表进行编报说明。
三、实验室会计科目包含借方科目与贷方科目两大类。借方科目指固定资产、基建工程及修缮费、仪器设备购置费(外)、技术援助费(外)、研究生培养费、工资及奖金、研究材料费、科研业务费、人员培训费、仪器设备费、其它费用;贷方科目指固定基金、国外投资、国内投资。
四、购入固定资产时,按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验收。项目财务平行入账。实验室根据实物进行登记,划分类别,并配制明确的固定资产标志。注意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五、出国人员应持批件提前做好预算报学校外办,应在项目执行前一个月,将经实验室主任签字并盖有公章的外汇使用预算表报学校外办,经审核后办理领款手续。项目执行完一个月内,应立即持原始单据到学校外办结账。
六、接受相关审计部门对实验室的财务工作进行审计,按审计要求如期报送财务报表,并在审计机关审计时积极予以配合。